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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到了法律,就全输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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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龙书培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7-01-16

1 法律人要有一颗悲悯之心。

看完《我不是潘金莲》后内心很沉重,我不愿把它定义为法律电影,因为冯小刚想批判的更多是官场潜规则与官员的不作为。让我内心沉重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绝望的感觉,是人穷尽所有努力得不到救济的绝望,是无力改变现实与内心挣扎不甘的绝望。

我想起了佘祥林案。

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法官穷尽一切办法找寻事实,找寻裁判的依据,这似乎是常人所谓的正义与司法公正。
而事实又是什么?认识论认为证明不了的只是事件,不是事实。
急于想给张的家人一个解释,急于找到案件的事实,忽视摆在面前的证据,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命案必破,而真理跨了一步则成为谬误,可怕!在现实裁判中,比事实更重要的,是证据。

某次讲座,见到了曾为马廷新故意杀人案辩护的朱明勇律师。台上,他细数自己辩护的一个个冤案,几年乃至长达十年的追踪和坚持。
朱明勇律师说,律师这个行业有很多困难。尤其做刑辩律师,没有理念的东西,完全支撑不下来。这种理念,就是你对公平、正义、法治的信念。张氏叔侄案平冤获得国家赔偿后,张氏家人要求给朱明勇律师费,后者婉拒。

他在邓玉娇案中这样写道:“睁开眼,残阳似血;闭上眼,朝霞如月。”

他在重庆打黑案写到:“我认为要是案子有冤情,就像重庆的案子,我会不惜一些代价,即便冒着失去自由、甚至生命的风险,我也要把真相揭示出来。”

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教授艾伦·德肖微茨曾说:“只要我决定代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朱明勇律师把这段话摘录在自己博客的首页里。这样的法律人,这样悲天悯人的情怀,值得尊重和敬仰。


2 “法律人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两位很尊敬的老师反复提到这句话,我曾经很赞同这句话,甚至是深信不疑。

我想起了沈阳刘涌案。
当社会舆论卷入司法裁判,报纸新闻媒体挤入一府两院,刘涌被判死刑大快人心,人民和人民法院取得“胜利”,而丧钟又为谁而鸣呢?一个坏人该不该杀是道德问题,而一个坏人能不能杀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对比美国的辛普森案,不禁反思,我们追求的正义,到底是怎样的正义呢?悲天悯人中的“人”到底是人民还是所谓的敌人呢?诸如刘涌案,宝马车撞人案,所谓的“恶有恶报”,“天道有常”,实则是法律人的失败。

用顾准的话说,媒体通过司法裁决得到的胜利是“娜拉的出走”,值得当街起舞,但是,娜拉出走之后怎么样?舞曲终了又会如何?

“法律人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这两位老师,一位教文学,一位教国学。

看过这样一句话:其实我们很多人是不适合做法律工作的,就法官的工作而言,两点一线,单调而孤独,他们除了关心法庭中的诉讼和埋头于卷宗和法典,没有其他更好的事情,他们知道爱情的美好,他们懂得男女情色,但是他们对那些并不感兴趣,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成为优秀的法官。

造成佘祥林案的悲剧,到底是法官没有悲天悯人还是法官过于悲天悯人?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顾准说过:“什么是专制?专制就是认为自己绝不会错的想法”。悲天悯人的“悯”评判标准不同,悲天悯人的“人”范围界限模糊,所谓的弱势群体是我们主观的判断罢了。我想,正如美国的大法官一样,超然,客观,中立。既不为名誉所惑,也不为社会潮流所左右,淡泊世俗名利,保持真正的独立,才是法官应该做的。

见到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随身跟着保镖,办公室门口派专人把守,甚至怀着孕还坚持十几个小时的工作。人民法院的法官,为人民服务的法官,保持真正的独立,不受外界左右,也是最难做到的。

3.常常会怀疑法律。显然,我们的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也有人引用彭宇案评价道,“用到了法律,就全输了。当事人两败俱伤,社会付出来巨额的成本。”

印象最深刻的一句话是:法律不是批判的对象,而是解释的对象。我一直觉得法律人有一种狂妄,特别是在这样一所法学氛围浓厚的学校。如果用美国的两党论解释,法律人更像是开放激进的民主党,批判现实的法律规范,批判现有的法律制度……让我觉得可笑的是,这实则是在批判自己的无能。当我们批判现行立法时,我时常会想起了王轶老师说的那句话:法律,不只是法律人的法律。有人说要在批判中前进,可是,在司法公信力下滑的今天,这诚然不是明智之举。想起最近热议的抓小偷致死案,同样是社会舆论的一边倒,而法院怎么判其实都是能说理的,作为法律人,要做的其实就是如何解释法律,而不是吃瓜或是受舆论左右,而是理性思考解释法律。法律不应当是批判的对象,而是解释的对象。


4.
用到了法律,就全输了。

某村村民倪乐平,因写了一个曾见过张在玉的良心证明,被关了3个月


佘祥林的长兄佘锁林,为给弟弟申冤,被关41天。

佘祥林的母亲杨玉香因不相信儿子会杀人,上访申诉竟被关了9个月。9个月后,让她家拿钱来领人。佘母被领回时已变成又聋又瞎,3个月后含恨而死。
输的不是法律,输的是法律人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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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谭必勇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7-01-19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离开痛,学着走。
离线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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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也还要有人情、人性
离线田鑫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7-02-27
有些东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离线蔡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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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国民、公民都能有这样的反思能力,相信会进步更多
离线林志杭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7-03-25
我国法治还有待提高
少年,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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