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看到田清霞关于食堂饮食问题的帖子,我想到最近一件发生在我身上的食堂食品安全的事情。
上周我在学校食堂吃中饭,突然发现饭里有一只米虫,然后便立刻找食堂的经理讨一个说法,食堂经理看到以后态度非常诚恳,先是连忙道歉,然后问我需要怎样的赔偿,我提出来之后他会去和档口负责人沟通,满足我的要求。当时一时间我也想不出应该怎么赔偿,于是让食堂经理提出赔偿方案,食堂经理说赔偿三倍的饭菜价格,并且让我去档口打任意数量的菜,当时想了一下,感觉还可以,便答应了。之后在学校的立冬送汤圆活动中,经理也是亲自准备了一份汤圆给我,和公汤处的汤圆不一样。

但之后我听我同学说,之前我们系一个同学因为在饭菜里吃到苍蝇,找食堂经理寻理,多次与食堂经理交涉,本来刚开始是赔偿十倍的饭菜价格,之后有同学在表白墙里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然后我们系的同学继续找经理理论,因为这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理立即赔偿垫付1000元,并表达了歉意,还开具了食品安全承诺书(不过这个承诺书没有张贴出来,所以我也不知道可以这么赔偿)。

经过这次事件后,我非常赞成一句话:
“法律是不会主动站在受害者一方的,我们要学会自己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真如我同学所说的:
“不罚到这些资本家肉疼,他们就不会长记性”,这次算是自己的一些疏忽,一是不懂法,二是没有用法律主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次再在食堂发现异物,
第一件事情是拍照留证,把公司的logo和异物同时拍进去(我们食堂的餐盘都是印有“快乐食间”的logo),
第二件事情就是找经理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偿。对于这种事情,自己的态度一定要强硬,越退让越会让他们肆无忌惮。最后为我们系那位主动维权的同学点赞。